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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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 施昆法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被告 蔡美琴
鍾有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芳絜
林桓誼 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37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83,
840元(計算式:36.32㎡×162,000元/㎡=5,883,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311元,原告尚需補繳15,93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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