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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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調解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66號原告 葉曾 無意被告來得富裝璜工程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於106年6月1日所提之陳報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