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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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93號原告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複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告 曾進煒
羅節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謝玉玲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周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三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因與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10號公共危險案件有關,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102年3月4日裁定在該等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判決確定,該案之刑事程序業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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