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己○○、丁○、戊○○、丙○○○、乙○○○、庚○○、壬○○、辛○○(以上均 馬來成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上述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