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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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具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淑櫻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