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98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