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1283號、99年度花簡字第42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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