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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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2號

原告 吳李傅花

被告 江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5日前某日時許,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並加入該詐騙集團在通訊軟體「飛機」程式之群組,擔任車手(提款人)工作。嗣由上開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檢警」方式向伊騙取銀行存摺提款卡,致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2年7月5月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將其個人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交付前來拿取之被告,並將提款卡密碼告知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再由該成員轉告被告知悉後,即由被告持上開銀行提款卡及密碼,接續於附表所載日期,陸續提領帳戶內之款項,並將上開款項放置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定之家樂福賣場置物箱內,藉以交付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共提領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致伊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洗錢罪,經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62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刑案電子卷證核閱明確,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信屬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詐騙集團成員以上述詐欺行為使原告上開帳戶遭到提領105萬元,致原告受有損害,核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被告擔任車手負責提領款項,自屬詐欺取財行為之共侵權行為人,揆諸前揭規定,被告應與前揭詐騙集團成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繕本於113年12月6日送達,見附民卷第17頁)即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酌定未逾原告請求標的金額10分之1之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再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編號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1

112.7.5

1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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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2.7.6

1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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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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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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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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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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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6

11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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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10

11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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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7

112.7.11

112.7.11

000000

00000

合計:0000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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