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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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36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0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