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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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陳雯琇
被 告 林正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正梅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5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