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664號聲請人 何永芬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何映平 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何義成 與 周安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請提出周安祺有輕微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三) 陳明 欲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與監護人不可同一人),並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