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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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債權人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上列債權人音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何嘉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音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金額明細,債務人何嘉琪自民國101年12月起未繳服務及收付訓練費用,請釋明為何利息起算日自101年1月1日起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抑或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請求原因敘明債務人所欠繳費用,經以存證信函催繳,是請提出該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