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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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65號原告 趙菱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融 律師被告 石婉華 追加被告 趙靖國
趙曉芳 趙曉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黃志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前,針對本件先位聲明主張被告繼承 趙宇 與原告間締結契約,故訴請被告履行契約。關於原告與趙宇間所締結之契約關係及具體內容為何,契約如何成立及成立方式為何,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