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巡交字第2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巡交字第2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巡交字第285號原告 黃韋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法官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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