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傑智指定辯護人劉興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95、2515、251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95、662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零壹年拾月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6日諭知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借本案羈押被告先為確定判決案件之執行,而於101年10月12日發監執行,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六字第327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就本案而言,被告現顯已無逃亡之虞,是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顯已消滅,應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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