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2056號
原   告 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給付管理費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00元,應繳裁判費1,0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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