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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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2076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01月2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
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
第六個月止,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