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488號債權人 楊雅婷 債務人 李金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0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每日加付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