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9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58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8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0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87年10月26日以87年度毒偵字第207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2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再以
89年度毒聲字第2260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89年11月24日以89年度易字第212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0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部分不構成累犯)。其嗣於90年6月19日獲准停止戒治出監,於90年8月31日期滿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但其復於95年間,再因犯施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5日以95年度易字第8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於95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復另於96年3月間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8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6年1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部分不構成累犯)。
二、甲○○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0月16日21時5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北市○○區○○路4段某友人住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為警於上揭時間,在臺北市○○區○○街○○○號執行搜索,經甲○○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經傳喚未到庭,唯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其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亦有經被告簽署確認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參毒偵卷第32、33頁)在卷可稽。按安非他命經施用進入人體後,經人體代謝作用,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參照)。是足信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科刑判決執行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自應依法論科。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10條之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於95年6月5日以95年度易字第8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5年11月
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前述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並審酌被告 素行 ,多次犯相同之罪,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指其須供養母親,養活妻小,壓力之大有如大石重壓,原審量處8月顯然過重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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