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06號原告 李姝慧
郭月香 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26,526元《計算式:36,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2.4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原告二人應有部分比例)=4,026,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巫偉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