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輔宣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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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輔宣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輔宣字第12號聲請人 劉翎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將受輔助宣告之人 劉治邦 列為本件相對人。
二、聲請事項須載明係「選任 許涵茹 為受輔助宣告人劉治邦辦理被繼承人 劉三朗 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三、被繼承人劉三朗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且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劉治邦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五、特別代理人許涵茹之同意書,且須載明係「為辦理被繼承人劉三朗之遺產分割相關事宜」。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