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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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17號原告 李翔宇 住○○市○○區○○巷000弄00號0樓000室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日權 、 張碧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