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045號聲請人 萬毓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萬毓仁之拋棄書及授權書正本,若上述文件係於境外作成,並應提出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琳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