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8號原告 朱典佑
陳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燿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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