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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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7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泓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泓漳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 曾科博 因遭被告余泓漳詐騙後(被告所犯詐欺犯行,另行審結),於民國106年2月22日上午11時許,前往被告余泓漳之母位在臺中市西屯區之「呷尚飽」早餐店內,欲找尋被告余泓漳理論,詎被告余泓漳因不滿告訴人曾科博到場,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曾科博之手部,致告訴人曾科博受有雙手多處擦挫傷、左小指遠端疑似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余泓漳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上開犯罪事實部分,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7年6月14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陳鈴香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附件:106年度偵字第13101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