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46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洪紫晶 即 洪采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 肆佰 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