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温韡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金融機構於債務人毀諾後,業已提供「毀諾後個別一致性
協商」之管道予債務人,請說明提起本件聲請前是否曾申辦此協商程序?如有,請說明協商經過及結果;如否,本院已另發函全體債權人配合辦理上開協商之相關事宜,請於一個月內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玉山銀行詢問辦理,及向其餘債權人詢問比照辦理事宜,並應於完成協商後,陳報已知之債權額及與各債權人協商結果。
二、債務人表示曾經債務協商成立,嗣後毀諾,請說明毀諾之正確時間、說明毀諾係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困難?並請提供相關事證及毀諾當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供參。又債務人如因失業致履行困難而毀諾,應說明是否為非自願性失業?毀諾時任職公司名稱、當時薪資所得、是否受領資遣費及失業補助及受領金額及期日各為何?
三、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7,000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另醫療費用每月2,000元部分,請說明是否為經常性支出、其就診機構名稱、固定就診次數及所需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醫療收據供核。
四、聲請人請說明婚姻狀況(應併說明配偶及子女姓名及年籍資料),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及提出全體家庭成員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老年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請說明父母親 溫英藏 、 溫郭素珠 過往工作經驗、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併說明公司名稱及薪資收入)?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需受子女扶養之事由(應提出相關事證)?及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應提出父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父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七、請提出父母親溫英藏、溫郭素珠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1年度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聲請人請說明是否曾與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方案?如有,並請陳報協商之結果(如為成立,請陳報償還期數及利率;如不成立,請陳報未能成立之原因)。
九、請說明目前是否仍繼續履行與金融機構達成協議之清償條件?如已毀諾,請說明毀諾前是否曾告知最大債權銀行履行困難及申請變更還款條件?及說明毀諾時間為何?
十、請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