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4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永騰 即 王仲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貳萬壹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叁拾叁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開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者計付柒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貳萬玖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肆拾玖萬肆仟玖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