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5937號債權人 鄒劉秀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顏春福 、 顏承哲 、 顏滿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春福、顏承哲、顏滿子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顏春福已於民國93年1月31日死亡,有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顏春福之最近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其聲請並非適法,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又債權人請求原因事實所述之債務人顏春福和顏承哲、顏滿子為親屬關係有連帶清償責任云云,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顏承哲、顏滿子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