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蔡昌儒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 陳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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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0000000號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列被告陳國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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