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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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5445號)
(一)緣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於92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0,000元,其借款期限自92年10月30日起至99年10月30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98年5月30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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