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債權人 王章翰 上列債權人王章翰因與債務人 郭婷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章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聲請狀及釋明文件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顯示資料不存在。是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併提出郭婷萱(住彰化縣○○鎮○○路000○0號1樓)之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求標的僅敘述「自民國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未敘明請求之利率,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率為何?(倘欲請求利息,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四、敘明本件清償期已屆至之釋明(蓋依聲請人所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欄所述:清償期為民國114年7月30日,尚未屆至)。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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