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69號聲請人 吳國忠 (即 吳石城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4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2年8月16日後3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昭綾┌─────────────────────────────────┐│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