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0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補字第一○六八號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兩紙在卷可憑。至於原告雖對於本院前開九十三年補字第一○六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準此,原告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並不影響原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如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訴。」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原告迄今猶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蔡亦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