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毒偵字第181號、96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甲基安非他命「
0.2公克」應更正為「驗後淨重0.045公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045公克),經送驗後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編號高市凱醫驗字第33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認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