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戊○○被告庚○○
壬○○甲○○
號2樓丁○○乙○○己○○
1丙○○ 蔡宗霖 原名辛○○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67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庚○○、壬○○、甲○○、丁○○、乙○○、己○○、丙○○及蔡宗霖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業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亦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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