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6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90
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