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顧景川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