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再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9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美仁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臺北○○○○○○○○○)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1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2、2022、27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美仁(下稱聲請人)與父親,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成立調解(105年度移調字第56號調解筆錄),該調解筆錄並不會影響聲請人身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得出售名下不動產之權利,此是調解人員告知買方 簡曉珍 ,但因律師沒有告訴聲請人父親之委任律師,以致聲請人父親錯誤認知,以為聲請人不能自主出售名下不動產,自民國105年12月起至108年10月20日,一直破壞聲請人委託永慶房屋社子公園店出售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並做出不理性的行為,嗣又拖延將近3年,不辦理房屋移轉過戶及接手繼續繳納每個月的房屋貸款,亦不讓聲請人出售不動產,造成聲請人有多起刑事官司;聲請人原本就是要出售名下不動產,倘出售不動產後,經扣除房貸,聲請人還可以拿回約新臺幣(下同)270萬元,可以退還款項予雅虎拍賣網站買方。
(二)聲請人會上網拍賣禮券,係因聲請人告訴父親無法負擔每個月房貸,聲請人希望父親趕快辦理房屋移轉過戶,並繼續接手繳交房貸,但聲請人父親置之不理,拖延不辦過戶,打算拖到聲請人無法繳交房貸,房屋被法拍時,再以低於市價將房屋買回,而聲請人為了保護名下不動產,才會上網出售SOGO禮券,也都按時出貨給買方,爰請法官依據刑法第24條、第59條規定,不予處罰或減輕其刑。
(三)聲請人於107年3月間領取約110萬元之勞退金後,不久即以匯款方式,將款項退還予雅虎拍賣網站之買方,有存摺匯款資料可以查證,此亦可證明聲請人具有相當資力,並非不守信用之人。
(四)本件案發當時,發生房屋被父親破壞、不當過戶及雅虎賣場遭停權,聲請人精神狀態不佳,才未想到105年9月成立之調解筆錄不會影響聲請人委託房仲出售不動產之權利,因此忘了向確定判決之法官提出這項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雖未依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惟本院審酌其現因案在監執行中,人身自由受到拘束,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確有事實上之困難,應認有正當理由,為兼顧其特別救濟程序之訴訟權保障,由本院逕依職權調取原確定判決以代其原判決繕本之提出,先予敘明。
三、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者,限於法院以再審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不包括以再審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若前後二次聲請再審原因事實以及其所提之證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一事實之原因,自不許其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97號、102年度台抗字第75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程序得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依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固不以有罪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為限,其在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屬之。然新事實、新證據仍須於單獨觀察,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後,得以合理相信其足以動搖原確定之有罪判決,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始足當之。
四、經查:
(一)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 陳明 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院於112年5月18日通知聲請人及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是本院已依法踐行上開程序,並聽取聲請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判處罪刑及諭知沒收,迭經聲請人上訴後,經本院於110年9月14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判決駁回上訴,及最高法院於111年3月9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全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至25、53至70、85頁)。又原確定判決業已憑證人即告訴人 陳彥宏 、 王遐齡 、李 昱陞 、 宋雅贏 之證述,及告訴人陳彥宏之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對話紀錄截圖、雅虎奇摩網頁交易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轉帳單據、告訴人王遐齡之雅虎奇摩網頁訂單明細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 李昱陞 之雅虎奇摩網頁訂單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 宋雅嬴 之中國信託銀行轉帳單據、雅虎奇摩網站帳號「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設定之提款轉出帳戶及IP登入紀錄資料、台新銀行108年11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7287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109年1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0367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8年11月22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0067843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雅虎奇摩網站有關虛擬帳號說明之電子郵件等證據,認定聲請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且於理由欄內詳述其論斷之基礎及取捨證據之理由,復就聲請人所辯之各種辯詞不可採之原因,詳予指駁,並未違反經驗法則、證據法則或論理法則。
(三)聲請意旨㈠、㈡、㈣部分,聲請人以其105年9月成立之調解筆錄因調解人員疏忽,致聲請人父親錯誤認知,以為聲請人不能自主出售名下不動產,自105年12月起至108年10月20日一直破壞聲請人委託永慶房屋出售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做出不理性的行為,不讓聲請人出售不動產,致聲請人無法出售房屋取得價金,如期還款給買受人等節。聲請人曾以相同理由,聲請再審,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32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25號等裁定自實體上判斷審酌後,均認無再審理由或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在案,有各該裁定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1至83頁),是聲請人仍執同一原因向本院聲請再審,顯已違背程序規定,於法未合。
(四)聲請意旨㈢部分,聲請人另以其於107年3月間領取約110萬元之勞退金後,不久即以匯款方式,將款項退還予雅虎拍賣網站之買方,可以證明聲請人具有相當資力,並非不守信用之人等節,惟依聲請意旨㈢所述,聲請人係「107年3月」間領取110萬元,並將款項退還予雅虎拍賣網站之買方,此距原確定判決附表所示聲請人自108年2月至同年7月間販售禮券予各告訴人時,已有相當時日,尚難以聲請人於「107年3月」間領取110萬元後,將款項退還予雅虎拍賣網站之買方乙事,據以判斷聲請人自108年2月至同年7月間販售禮券予各告訴人時之資力或信用情形。是聲請意旨㈢所稱其於107年3月間領取約110萬元之勞退金後,不久即以匯款方式,將款項退還予雅虎拍賣網站之買方,並聲請調閱存摺、匯款資料等,尚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依憑相關證據所認定聲請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事實。從而,聲請意旨㈢此部分所指,無非徒就原確定判決已詳予調查斟酌之證據資料再行爭辯,或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事實及新證據,自與聲請再審之法定要件不合。
五、綜上所述,本件再審之聲請,為部分不合法、部分顯無理由,均應予駁回。本件再審聲請既經駁回,聲請人併聲請停止執行,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蔡羽玄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付款方式犯罪所得(新臺幣)主文及宣告刑暨沒收1陳彥宏黃美仁於108年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以8折之優惠折扣出售SOGO百貨公司禮券之訊息,經陳彥宏於108年2月10日上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瀏覽上開出售訊息,黃美仁並留通訊軟體LINE帳號「 黃芳紋 」與陳彥宏聯繫,陳彥宏因而陷於錯誤,以12萬元之價格向黃美仁購買面額15萬元之SOGO禮券,並依黃美仁指示以右揭方式轉帳後,黃美仁遲未依約交付商品,陳彥宏始知受騙。陳彥宏於108年2月10日20時27分至自動櫃員機轉帳12萬元至雅虎奇摩網站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該款項即轉入被告設定之提款轉出帳戶即被告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2萬元黃美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王遐齡黃美仁於108年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以8折之優惠折扣出售SOGO百貨公司禮券之訊息,經王遐齡於108年6月16日間上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瀏覽上開出售訊息,黃美仁並留通訊軟體帳號「BOBO」與王遐齡聯繫,王遐齡因而陷於錯誤,以4萬元之價格,向黃美仁購買面額5萬元之SOGO百貨公司禮券,並依黃美仁指示以右揭方式轉帳後,黃美仁遲未依約交付商品,王遐齡始知受騙。於108年6月17日2時14分使用網路轉帳4萬元至雅虎奇摩網站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該款項即轉入被告設定之提款轉出帳戶即被告申設之上揭台新銀行帳戶內。4萬元黃美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李昱陞黃美仁於108年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以8折之優惠折扣出售SOGO百貨公司禮券之訊息,經李昱陞於108年7月9日間上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瀏覽上開出售訊息,黃美仁並留通訊軟體LINE帳號「黃芳紋」與李昱陞聯繫,李昱陞因而陷於錯誤,以4萬元之價格,向黃美仁購買面額5萬元之SOGO百貨公司禮券,並依黃美仁指示以右揭方式轉帳後,黃美仁遲未依約交付商品,李昱陞始知受騙。於108年7月9日10時40分轉帳4萬元至雅虎奇摩網站指定之虛擬帳號,該款項即轉入被告設定之提款轉出帳戶即被告申設之上揭台新銀行帳戶內。4萬元黃美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宋雅嬴黃美仁於108年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以88折之優惠折扣出售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之訊息,經宋雅嬴於108年7月28日間上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瀏覽上開出售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以11萬4,400元之價格,向黃美仁購買面額13萬元之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並依黃美仁指示以右揭方式轉帳後,黃美仁遲未依約交付商品,宋雅嬴始知受騙。於108年7月28日11時23分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11萬4,400元至雅虎奇摩網站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該款項即轉入被告設定之提款轉出帳戶即被告申設之上揭台新銀行帳戶內。11萬4,400元(嗣返還3,000元)黃美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