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14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148號聲請人 王榮男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共1次之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
4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嗣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撤銷系爭判決一及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
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撤銷系爭判決一及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均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