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戊○○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戊○○、丁○○、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戊○○、丁○○、丙○○等人前經本院認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28日執行羈押,至99年4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甲○○、戊○○、丁○○、丙○○等人因犯詐欺等罪,經原審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4年、4年、4年6月,並各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被告等人採集團犯罪模式,於短期內詐騙多位被害人,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非具保所能替代,均應自99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乙晴教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