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九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九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96年度除字第5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竹東戶政事務所竹東地區農會│96年2月1日│10,000元│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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