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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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27號聲請人永順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三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96年度除字第5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永順旅行社有限│合作金庫銀行新竹│95年7月27日│49,750元│PU-0000000││││公司乙○○│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