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40號上訴人 楊昭男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鴻達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