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簡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佳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居所「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6樓」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6樓」。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居所「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6樓」之記載,顯係誤載,依上揭說明,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6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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