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李麗媛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郭蜜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承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郭蜜之法定代理人郭承德若同意其聲請本案及簽訂收養契約書,請到院補正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之代理意旨及簽章,或補正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