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90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業
            之22
            之33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2
月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634545100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保險套壹拾枚,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2月1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8。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2,
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人 王偉誠 之證詞。
(三)被移送人之自白。
(四)扣案2,500元、保險套10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10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供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用之物,2,5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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