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90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之20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2
月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634570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及保險套參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2月3日下午4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之7。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 吳振光 姦,代價新臺
幣(下同)3,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吳振光之證言。
(三)於96年12月3日下午4時許經警查獲。
(四)現場採證相片。
(五)扣案3,200元及保險套三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3,200元及保險套三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得之物及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
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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