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瑋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6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瑋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更正為「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第9行「陳列」更正為「陳列販賣」、末行後補充查獲經過「嗣於108年3月17日,為警執行勤務在上址發現明顯低於市價之疑似仿冒標品商品而採證購得上衣1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經送鑑定確認為仿冒物品,再於同年月23日在上址擺攤處查獲,並扣得其餘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1438件及其迄今不法販賣獲利所得新臺幣6,000元。」;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背心照片」更正為「商品照片」;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遭仿冒之物品與數量欄第1行「共477件」更正為「共476件」、編號3之遭仿冒之物品與數量欄「共8件(均外套)」更正為「共8件(外套7件、褲子1件)」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柯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惟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其販賣所得共賺新臺幣(下同)6000元並繳交扣案(見偵卷第24頁及第5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等語,是被告所為自係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原聲請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竟擺攤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復參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被告販售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6000元,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應沒收物品)┌──┬─────────┬───────────┬────────┐│編號│仿冒之商標圖樣│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種類│受侵害之商標權人││││及數量││├──┼─────────┼───────────┼────────┤│1│仿冒「UNDERARMOUR│108年3月17日警方採證購│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商標圖樣│得上衣1件││││├───────────┤││││108年3月23日查扣共694│││││件(包包7件、外套179件│││││、長袖上衣69件、襪子42│││││件、手套9件、帽子18件│││││、短褲69件、長褲78件、│││││短袖上衣223件)││├──┼─────────┼───────────┼────────┤│2│仿冒「NIKE」商標圖│108年3月23日查扣共476│荷蘭商耐克創新有│││樣│件(外套127件、長褲75│限合夥公司││││件、帽子30件、包包14件│││││、長袖上衣84件、短袖上│││││衣100件、短褲46件)││├──┼─────────┼───────────┼────────┤│3│仿冒「Arc'teryx」│108年3月23日查扣共8件│加拿大商艾莫運動│││商標圖樣│(外套7件、褲子1件。聲│加拿大公司││││請書誤載該8件均外套,│││││應予更正)││├──┼─────────┼───────────┼────────┤│4│仿冒「JORDAN」商標│108年3月23日查扣共35件│荷蘭商耐克創新有│││圖樣│(短褲8件、包包1件、長│限合夥公司││││袖上衣8件、外套18件)││├──┼─────────┼───────────┼────────┤│5│仿冒「THENORTHFA│108年3月23日查扣共120│美商諾菲斯服飾公│││CE」商標圖樣│件(外套59件、長袖上衣│司││││4件、短褲19件、短袖上│││││衣11件、帽子15件、手套│││││3件、長褲3件、包包6件│││││)││├──┼─────────┼───────────┼────────┤│6│仿冒「FILA」商標圖│108年3月23日查扣共29件│盧森堡 商斐樂盧森 │││樣│(外套4件、帽子6件、長│堡有限公司││││褲4件、包包15件)││├──┼─────────┼───────────┼────────┤│7│仿冒「CHAMPION」商│108年3月23日查扣共43件│美商HBI品牌服裝│││標圖樣│(外套1件、長袖上衣3件│公司││││、帽子9件件、包包30件│││││)││├──┼─────────┼───────────┼────────┤│8│仿冒「ROOTS」商標│108年3月23日查扣共33件│加拿大商羅茲公司│││圖樣│(長袖上衣5件、短袖上│││││衣22件、帽子4件、長褲2│││││件)││├──┼─────────┼───────────┴────────┤│合計││共1439件│└──┴─────────┴────────────────────┘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6929號被告 柯瑋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鄰○○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1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瑋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前開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詎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23日前某時起,在不詳地點附表所示、印有仿冒商標之衣物,再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號之攤位前,將附表所示之仿冒衣物掛在攤位前供往來消費者選購,以此方式陳列仿冒之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
二、案經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委任 馮昌國 律師、 連家麟 律師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仿冒商標之背心照片、員警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扣案物經鑑驗為仿冒品,為違禁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日
檢察官姜長志附表┌─┬────────┬───────┬───────┬──────────┐│編│仿冒商標│商標審定號│遭仿冒之商標權│遭仿冒之物品與數量││號│││人││├─┼────────┼───────┼───────┼──────────┤│1│UNDERARMOUR│0000000│美商昂德亞摩公│共694件(包包7件、│││││司│外套179件、長袖上衣││││││69、襪子42件、手套9││││││件、帽子18件、長褲││││││147件、短袖上衣223││││││件)│├─┼────────┼───────┼───────┼──────────┤│2│NIKE│00000000、│荷蘭商耐克創新│共477件(外套127││││00000000│有限合夥公司│件、長褲75件、帽子││││││30件、包包14件、長││││││袖上衣84件、短袖上││││││衣100件、短褲46件)│├─┼────────┼───────┼───────┼──────────┤│3│Arc'teryx│00000000│加拿大商艾莫運│共8件(均外套)│││││動加拿大公司││├─┼────────┼───────┼───────┼──────────┤│4│JORDAN│00000000│荷蘭商耐克創新│共35件(短褲8件、包│││││有限合夥公司│包1件、長袖上衣8││││││件、外套18件)│├─┼────────┼───────┼───────┼──────────┤│5│THENORTHFACE│00000000、│美商諾菲斯服飾│共120件(外套59件、││││00000000│公司│長袖上衣4件、短褲19││││││件、短袖上衣11件、││││││帽子15件、手套3件、││││││長褲3件、包包6件)│├─┼────────┼───────┼───────┼──────────┤│6│FILA│00000000│盧森堡商斐樂盧│共29件(外套4件、帽│││││森堡有限公司│子6件、長褲4件、包││││││包15件)│├─┼────────┼───────┼───────┼──────────┤│7│CHAMPION│00000000、│美商HBI品牌服│共43件(外套1件、長││││00000000、│裝公司│袖上衣3件、帽子9件││││00000000、││件、包包30件)││││00000000│││├─┼────────┼───────┼───────┼──────────┤│8│ROOTS│00000000、│加拿大商羅茲公│共33件(長袖上衣5││││00000000、│司│件、短袖上衣22件、││││00000000、││帽子4件、長褲2件)││││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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