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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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3號原告A女代號.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代號.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代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被告 陳萬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關於利息之起算日誤載為「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應更正為「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記載原告三人所得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均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5月31日起算,惟本件判決之原本與正本之記載,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楊國煜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盧麗涓